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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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5/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经格尔木市财政局核准,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开始投标保证金专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将系统随机生成的投标保证金帐号标注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一次性足额存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出。

五、投标人在交纳投标项目保证金时,须简要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核查。

六、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帐户内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转账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帐户。

七、中标公示期结束后,未中标人保证金5日内由原路退回至未中标人基本账户。

中标人提交中标通知书、项目交易合同等材料中标人保证金5日内由原路退回至中标人基本账户。

废标项目凭招标人提交项目异常信息办理保证金退付。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或发生质疑、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结束后,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

、投标人遇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变更等特殊情况保证金只能原路退回至原交纳基本账户。

十、相关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投标人的信息。在办理退还手续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按程序办理。

十一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2016年5月18日施行

 

 

 

 

 

2016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