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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7号令“禁止授权书作资格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8/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将于2017101日起施行,原先财政部18号令同时废止。仔细研读后,发现87号令有颇多亮点和创新之处值得点赞。在此,笔者想重点对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谈谈看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取消制造厂家授权书资格要求利弊共存

制造厂家项目授权书,是制造商向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授权书,主要是证明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识取得了制造商合法授权的,制造商愿意为投标人的投标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目的是保证产品的出处合法、服务承诺具有履行能力。

87号令规定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具有增加有效竞争、降低投标人成本等优点,但同时必须认识到,仅靠该规定来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该规定也会给政府采购带来一些新问题,如恶意竞争、增加评审工作量等。在此,对业界对于厂家授权书的看法做下梳理。

提交厂家授权利大:一是,有学者认为,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并非政府采购的首创,而是在实施政府采购之初依据国际惯例而来。政府采购过程基本是书面审查的形式,采购人的需求以书面招标文件形式发出,供应商的承诺以投标文件的形式予以响应,同时评审委员会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种方式在社会诚信还不健全的当下本身就存在采购风险,特别是大型专业设备,采用厂家项目授权的方式,至少增加了厂家的担保,降低了采购风险。而授权书是厂家对于某一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及后续服务的信誉和能力的承诺,能够很好地保证产品的出处合法、服务承诺具有履行能力。

二是,有学者指出,只有生产厂家之间的竞争才是有效的竞争,同一厂家的不同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是无效竞争。如果允许指定品牌竞争,取消生产厂家授权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政府采购不允许指定品牌竞争,所以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并无不妥。

三是,同一厂家的不同代理商之间会引发恶性竞争,如果是诚信有问题的代理商,恶意以较低价格参与投标并中标了,会造成代理商拿不到货物,或者厂家根本就不打算给该代理商提供设备以及服务,这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提交厂家授权弊大:也有学者认为要求厂家授权利大于弊,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属于歧视条款,存在厂家操纵和提升设备价格、有效竞争不充分,存在废标风险、重复授权、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等弊端。

制造厂家授权书作为评审加分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肯定会增加有效竞争,但同时也要看到由此带来的弊端。如对于一些复杂的大型设备项目,采购人强调投标人设备的合法来源和保证无可厚非。如果采购人想达到采购效益最大化、保证设备的合法来源、接受中标商更好的服务,要求提供制造厂家项目授权书完全可以,但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87号令关于制造厂家项目授权书的规定,并非禁止制造厂家项目授权书作为评审加分条件,而是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门槛,因此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家的项目授权,或者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并将其作为评审打分因子。这样既可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保护制造厂商的合法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正红